刘纪鹏教授主张,退市之前,造孽者必须向投资人提供补偿。以*ST美尚为例,其长达近十年的造假行为,不仅令人震惊,更恶劣的是,大股东在造假曝光后,竟理直气壮地减持套现了45亿元,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若缺乏针对投资者的补偿机制,一旦公司退市,投资者将面临血本无归的悲惨境地,而大股东等人却能全身而退,这种极度不公的现象,无疑会严重挫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。
我深感刘教授的观点极为中肯。中国股民,作为市场中最为弱势的群体,却往往要承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直至退市的所有恶果。试问,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所得的资金,为何不能如数奉还?而那些审计机构、券商、律所,是否也在其中助纣为虐,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?监管部门的罚款,是否可以作为对小股东的一种补偿?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,股民是否应当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?
我们不禁要问,中国股民是否能像美国股民那样,享有集体诉讼的权利?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对应的审计、券商等机构,是否也能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?没收的罚款和公司剩余资产,是否应当优先用于补偿股民?